马来西亚第二家园服务中心讯:马来西亚所有通过互联网经营电子商务者,都须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的规定履行纳税责任。内陆税收局表示,所谓电子商务(e-Commerce)是指利用子电子方式进行商业交易,它包括提供资讯、推广、市场营销、供应、订购或交付货物的服务。
电子商务的方式包括网站(例如.com、.my、.netblog、面子书、推特与论坛)及手机。
网站拥有者的责任包括:任何电子商务业者必须有税务号码、必须从电子商务活动中申报收入或亏损、从电子报税中完成并提交e-B。
该局今天发表文告指出:“即使付款及交付货物的交易可以离线进行,个人或公司若牵涉到电子商务活动,将会在1967年所得税法下被征税。”
如果有关商务为合伙公司,须从电子报税中完成并提交eP(管理合伙人的责任)、提交无需合伙人户头的e-p。若合伙人停止营业或更改成为独资公司或成为一家私人有限公司,必须以书面通知内陆税收局,以及须纳税(ByrHASiL)。
文件纪录须保存7年
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从业者有义务在网站展示商业资料如企业名称、注册号码及其他讯息。(1965年公司法令第121(1)(b)条文及1965年的消费者保护制度(2012电子商务交易)。
电子商务从业者须收好相关的文件包括:付款文件、国内及个人开支、银行文件、从广告公司(如Nuffnang或Google Adsense)获得的收入文件、通过电邮确认销售及采购、合约、每次扣除或费用报销的正版收据。
电商对营业开销义与可享有的资本津贴
‧营业开销
允许的营业开销在生产营业收入期间所使用的开销-网站维护费
-网站咨询费
-网域名称更新费
-互联网费用
-电讯配件,调制解调器(modem)
-服务器的租金
-水电费
不允许的营业开销
1.本地或个人开销-个人水电费2.购买私人资产-汽车-房屋-家具
‧资本津贴
可以申请商业资产的资本津贴扣税,并从调整收入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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