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马来西亚注册公司的人士,须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以表格13A提出书面申请,并缴付30马币费用以查明所拟定的公司名称是否可以被使用即是否有
重名。若可使用则申请将被核准,而所拟定的名称则保留予申请者,期限是三个月。
相关的人士须在三个月的期限内把下列文件提交公司委员会以确保可以使用所拟议的公司名称:
1、公司组织章程和大纲;
2、依法声明书(表格6);
3、个人在被委任为公司董事前或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所做的宣誓书(表格48A)。
4、公司组织大纲记录公司的名称、宗旨、拟议的注册资本额(如有)以及把资本额细分为固定金额的股份的方式。
5、公司章程描述管辖公司内部事务管理及事业经营的条规。
注册证发出后,公司组织大纲的认购者连同其他间或成为公司成员的人士即成为一法人团体,有能力行使其为经已注册的公司的各项功能,可控告他人亦可
被他人控 告。它可依公司的印章被永远的继承下去,有权力拥有土地,惟公司的成员于公司清盘时须依马来西亚1965年公司法对公司的资产作出捐献。
公司的董事不能少于二人,他们的主要或者唯一的住所是在马来西亚。马来西亚公众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董事通常上年龄不要超过七十周岁。公司股东也可
以兼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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